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1717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11月5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龙江镇周营村五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西路中交滨江国际68-71号楼二楼217-218-22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4909282A。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少峰,男,生于1971年5月1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郑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3日依法作出(2022)陕0703民初17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或其他财产,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总价值限于人民币80万元以内(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或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8月19日,经申请人***与陕***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协商同意,除对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6060555091********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外,对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其余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1050165001500000511、6105016500150000022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606053819000103253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次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虹

书 记 员  陈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