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1717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11月5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西路中交滨江国际68-71号楼二楼217-218-22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4909282A。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5月15日,汉族。
***与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对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人民币8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总价值限于人民币800000元以内(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或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 虹
书 记 员  陈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