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

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江,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锦昭,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被告):张旭,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第三人(原审被告):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
上诉人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恩江、第三人张旭、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3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恩江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多预交的978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至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建祥
审 判 员 刘 霖
审 判 员 刘新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正中
书 记 员 谢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