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239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旭,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东段世纪城C17号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张鸿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少峰,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旭、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郑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1)陕0703民初239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160万元为限进行扣押、冻结。
本案在二审期间,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万元的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徐建宏
人民陪审员  惠文金
人民陪审员  赵光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院
法官助理孟乔慧
书记员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