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32号 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西路中交滨江国际68-71号楼二楼217-218-220商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油坊街蓝岸名邸-裕华园26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总金额限于23616683.56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上述冻结、查封、扣押的金额限定在人民币23616683.56元之内。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叶 青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