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319号
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4MD1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4909082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 敏
书 记 员 辛 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