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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陕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319号 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4MD1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4909082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 敏 书 记 员 辛 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