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375号
申请人:***,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山东金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新世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同,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冠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