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泰至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和兰州泰至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91民初2168号
原告: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裴学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兰州泰至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常春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泰至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256元,由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