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衡宇电器有限公司

阳泉衡宇电器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02民初1506号
原告:阳泉衡宇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阳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阳泉衡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衡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14元,减半收取计14057元,由原告阳泉衡宇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