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湘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佳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湘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新3226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湘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22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全网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7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4、2022年10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第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二次、第三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5、2022年12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第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三次、第四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6、2022年12月5日,本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7、2023年1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3年1月14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229228.5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表,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于田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6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新疆湘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 江 吾不力
审判员 *** 江 赛都拉
审判员 肉孜阿不都热合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蒙 建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