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富执字第185-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检测费86640元、案件诉讼费1966元。经查,被执行人在富民县开发的楼盘”溪水兰庭”因资金链断裂处于停工状态。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后,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富执字第5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溪水庭苑”项目一期B2幢-1号、B4幢-5号房产两套,后因查封标的超限,作出(2015)富执字第55-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其中B4幢-5号房产查封,除上述查封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虽有房产已经本院采取查封措施,但因被执行人资金链断裂未完成开发项目,其预售房产尚无相关权属证书,执行条件并不完备,被执行人实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富执字第1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查封房产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亦可持本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