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2274号
原告: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大道水乡中路**、永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127134XE。
法定代表人:肖晓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怡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万湖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胜景路汇东胜景****民政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82366431X。
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万湖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朱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