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鲁成开、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669号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胡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飞翔,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鲁成开,男,彝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大道水乡中路317号、永云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勇。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成开、云南金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 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