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27执107号
申请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白水县工商局门面楼。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特别授权。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7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息共计70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与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7执1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战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