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7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我院通过总对总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我院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但暂时不能处置。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101150元,本案实现债权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7执5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