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山林物资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2353号
上诉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山林物资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474号 二、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849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马 延 萍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书 记 员 宋 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