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执恢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502567129569Q,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大街中段城中园108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少锋
委托代理人:张福善,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月芳,女,1958年3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7222452205F,住所:陕西省白水县工商局门前楼。
法定代表人:吴**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洪,男性,1951年02月12日出生,住址:白水县城关镇文昌阁,身份证号码:6121301951********。
被执行人:吴晓娜,女性,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白水县城关镇文昌阁,身份证号码:6105271984********。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03月16日出生,住址:白水县城关镇文昌阁,身份证号码:612130196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吴**洪、吴晓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7)渭临证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该案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渭临证执字第103执行证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以(2018)陕05执2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陕西省白水县人民路中段东侧(威远运业南院)房产,产权证号为白水房权证股份制字第9638号,他项权证号为白办房他(押)字第201401262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于2021年1月23日续行查封了该资产。经本院合议庭及专业法官讨论会议决定,对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查封资产启动网络司法拍卖。
现因资产评估及网络司法拍卖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法应予准许;对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5执恢2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亚民
审 判 员 连 玲
审 判 员 王光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琦
书 记 员 陈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