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执恢324号
申请人李明弟,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白水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吴**洪,男,汉族,1951年2月12日出生,住白水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吴**洪之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工商局门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222452205F
法定代表人:吴**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明弟与被执行人吴**洪、***、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白水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7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5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7执恢3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高田生
审判员  吴志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