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3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工商局门面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7222452205F。
法定代表人:吴**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白水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民终16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合计840万元(已执行2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白水县XX路XX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白水房权证股份制字第9640号)予以查封,并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拍卖的房产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1114.56万元,折抵给其所有。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23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初来
审 判 员 刘政文
审 判 员 董文吉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