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天睿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天睿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民终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天睿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新市区威海路卫生学校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0943935P。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天睿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天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通过***与天睿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天睿公司确实尚未结清油漆钱,而且***在几年内也多次主张相关费用。天睿公司主张承揽合同包括油漆,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费用的支付及结算,一审法院并未对工程量及工程结算进行客观事实审查。2.***已经举证证实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且代为垫付了相关的费用。天睿公司主张已经结清款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并证实,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与后果。 被上诉人天睿公司辩称,我方已经完全付清所有的款项,不存在与***的欠款。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天睿公司支付***劳务报酬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天睿公司将其承揽的图书馆项目中图书馆的吧台及展柜木工项目交由***施工,后***施工完毕。因吧台及展柜木制品需要喷漆,***联系了喷漆人员完成了喷漆,之后***向喷漆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劳务费6400元。2018年2月15日,天睿公司支付给***木工费48000元。诉讼中双方对于喷漆费用是否应包含在***承揽的费用中及***所诉已支付喷漆费用7000元应否认定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喷漆费用是否应包含在***承揽的费用中问题。首先,***主张其承揽的木制品业务不包含喷漆,喷漆人员,系天睿公司让其联系并且让其垫付该劳务费,天睿公司不予认可,且认为双方费用已结算完毕。本案中双方没有就承揽问题订立书面协议或合同,是否包含喷漆项目难以确认。***证明其主张的所谓证据仅仅是其与天睿公司法定代表人**夫妻的微信聊天记录,而经审查该聊天记录中**夫妻均未认可该欠款的存在,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再者,如***所诉属实,其只是为天睿公司垫付了该喷漆费用,那么双方存在的是一种借贷关系,而***以劳务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亦不应得到支持。二、***主张的已付喷漆费用7000元应否认定问题。本案中根据***提供的证据,结合天睿公司的质证意见,可以认定其已经支付喷漆费用6400元,而其没有提供另外6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或支付现金的凭证等证据,结合前面6400元系数次微信转账支付的事实,对***主张的已支付另外600元的款项事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与天睿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承揽合同,但根据双方认可的事实,结合***的施工内容及天睿公司支付款项的事实,应当认定双方存在木制品承揽关系,该承揽关系内容合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应当具有必要的内容,具体应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必须体现合同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主张其承揽木制品之制作不包含喷漆项目,且喷漆人员系天睿公司让其找的,但并无证据证实,故双方的承揽协议中的劳务报酬不能确定是否包含了该喷漆劳务费用,也不能确定系天睿公司安排***找的喷漆人员,据此***主张该喷漆费用缺少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向本院申请调取日照市图书馆与天睿公司工程单项结算情况,***与天睿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日照市图书馆与天睿公司的结算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具有关联性,对***的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天睿公司将其承包的图书馆项目中图书馆的吧台及展柜木工项目交由***施工,***与天睿公司之间为劳务分包关系。***与天睿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所施工部分是否包括喷漆双方各执一词,***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未显示天睿公司明确认可应向***支付喷漆费用的内容,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天睿公司同意向其支付喷漆费用。天睿公司主张其已与***结清了劳务费,***既不能证明喷漆在双方约定施工项目之外,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天睿公司委托其寻找喷漆工并代为垫付喷漆费用,因此,***主张天睿公司应向其再支付喷漆费用没有证据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