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民终10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5幢12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1HCX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娟,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东兴市北仑大道四小区C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66970726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阔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星阔公司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8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一条之第二款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星阔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二、请求依法改判亿盛公司、*****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63419.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LPR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分段计至付清款项之日,其中已支付款项先抵扣资金占用费后抵扣货款);三、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支付货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存在事实认定不请,法律适用错误。通过证据《钢材销售单》可知,本案星阔公司所供应的钢材为二被上诉人共同签收,且二被上诉人在《钢材销售单》中承诺付款,并自愿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在后续交易过程中,**不仅与星阔公司核对每月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还多次***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综上,**与亿盛公司共同签收货物并承诺付款,后又***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行为可证明**与亿盛公司为案涉钢材的共同买方,二被上诉人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责任。二、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亿盛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货款本金297566.7元存在事实认定不请,法律适用错误。二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的货款为463419.4元。根据2020年5月13日的《钢材销售单》可知,二被上诉人承诺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该批次货款463419.4元,若逾期付款,自愿按欠款总额5元每吨每天支付资金占用费给星阔公司。截止至2020年5月30日,二被上诉人未按约支付货款,因此二被上诉人应按照《钢材销售单》承诺***公司资金占用费。通过亿盛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多次与星阔公司沟通资金占用费支付方式及计算方式,其中,星阔公司也将每笔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列成公式以便各自核对。**在聊天记录中已确认支付方式为先支付资金占用费后支付货款本金,且根据双方最后一次核对资金占用费的公式可知二被上诉人已支付到2021年12月1日的资金占用费,并明确此时尚欠的的货款为463419.4元。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二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应先抵扣资金占用费后抵扣货款。综上,根据亿盛公司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及《民法典》之规定,二被上诉人尚欠星阔公司的货款为463419.4元。三、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亿盛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按照同业拆借利率(LPR)加计50%计付的资金占用费存在事实认定不请,法律适用错误。1、星阔公司与二被上诉人签订的《钢材销售单》是经各方合意签订,是各方的意思表示,缔约各方受该《钢材销售单》约束。根据《钢材销售单》所附内容,二被上诉人承诺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货款,若逾期付款,自愿按欠款总额5元每吨每天支付资金占用费给星阔公司。上诉人星阔公司与被二上诉人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的资金占用费利率仅是在买卖双方未约定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时的计算标准,在双方已约定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的情形下不宜调低,若随意调低即是违背了契约精神。2、星阔公司已经将后续未付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已经由5元每吨每天调低至按照同业拆借利率(LPR)4倍进行计算,在星阔公司已经调低计算标准的情况下,二被上诉人仍旧拖欠货款,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存在故意拖欠货款的情形,若按照一审判决的计算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即是大大降低了二被上诉人的违约成本,也无法达到催促二被上诉人付款的效果,无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案涉的货物为钢材,在钢材行业普遍存在垫资情形,上诉人需要承担的资金压力远远大于其他行业,一审法院在不考虑钢材市场交易的特殊性,简单的以约定资金占用费标准过高为由将计算标准调低明显不符合行业惯例。上诉人作为钢材卖方,也是通过向厂商购货钢材再出卖给二被上诉人,期间上诉人也要承受垫资压力。签订《钢材销售单》时,各方也是考虑钢材买卖行业惯例下才以5元每吨每天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过低,无法体现公平公正,且易造成钢材市场中卖方消极化,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是因二被上诉人违约所引起,上诉人为追索债权在一审、二审阶段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是上诉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根据《钢材购销单》第十一条的二被上诉人的承诺及《民法典》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上述损失应由二被上诉人负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亿盛公司、**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星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盛公司、**支付星阔公司货款463419.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LPR)4倍的标准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从2021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34792.5元);2.判令亿盛公司、**支付星阔公司律师费27000元;3.判令亿盛公司、**支付星阔公司保全保险费635元。 一审法院查明,**在2020年12月14日之前任亿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亿盛公司因建设东兴市中原新都二期项目,***公司购买钢材。星阔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亿盛公司供应钢材463419.4元,**在《钢材销售单》的“单价”一栏的空白处签字,欠款单位一栏为“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新都二期”,并**“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材销售单》注明亿盛公司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货款,若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总额5元每吨支付星阔公司资金占用费,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后**支付星阔公司款项具体如下:1.2020年6月18日支付9593元;2.于2020年7月8日支付10427元;3.于2020年7月28日支付6256.2元;4.于2020年8月3日支付4171元;5.于2020年8月17日支付8341.5元;6.于2020年9月5日支付6674元;7.于2020年12月29日支付27110元;8.于2021年1月18日支付12512元;9.于2021年3月18日支付18768元;10.于2021年3月25日支付2000元;11.于2021年9月18日支付20000元;12.于2021年9月20日支付10000元;13.于2021年11月30日支付30000元,共计165852.7元。2020年7月8日款项用对公账户转账,其余款项均用对私账户转账。星阔公司为起诉,支出保全保险费635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亿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星阔公司货款本金297566.7元及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付,从2020年5月31日起分段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二、亿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星阔公司保全保险费635元;三、驳回星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3元,***公司负担2540元,亿盛公司负担2533元;财产保全费635元,星阔公司负担227元,亿盛公司负担408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补充查明,亿盛公司提交的**与**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期间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载明:**代表星阔公司与**沟通采购事宜,**通过**下单,**每隔一段时间向**提出要求其支付利息,**均未提出异议,该利息均是按日万分之九计算得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是否为案涉钢材的买方?2、本案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应当如何计付?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为买方的问题。星阔公司主张,**在《钢材销售单》上签名,又代亿盛公司支付货款,还参与钢材买卖的大部分交易过程,因此**应与亿盛公司共同作为案涉钢材的买方。本院认为,首先,亿盛公司与星阔公司发生钢材交易时,**时任亿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虽然在《钢材销售单》上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但签名并未落在“需方单位”处,而《钢材销售单》的“需方单位”和“欠款单位”处均仅记载了亿盛公司,**并没有在前两处地方签名,这足以说明对星阔公司来说,星阔公司所认可的买方只有亿盛公司,而**作为法定代表人,其在《钢材销售单》上签名的行为,并未超出一般人对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正常认知范围,因此应认定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参与钢材交易过程亦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理由同上。其次,从亿盛公司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从未表示其个人亦为案涉钢材的买方,而聊天内容显示,**均是在微信上向**个人提出付款要求,而且多次明确向**提出付款要求为“对私,不进公账”,这足以证实**通过其个人微信***公司付款的原因是基于星阔公司的要求,因此星阔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并非案涉钢材的买方,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如何计付的问题。双方均确认因钢材交易而产生了463419.4元货款,亿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双方对款项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本院认为,结合**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每次请求**付款时,均明确款项性质为利息,所列出的计算公式也属于计算利息的方式,**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每次均按照请求金额予以支付,对于2020年7月8日由亿盛公司账户转出给星阔公司的10427元,**亦在微信中明确告知**10427元是利息,因此亿盛公司针对案涉钢材的付款应当均认定为利息。鉴于其系亿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此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代表亿盛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亿盛公司对前述已付款项确定为利息的事实并无异议。因亿盛公司未依约付款,故还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鉴于星阔公司主张其要求亿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均系按日万分之九即年利率32.85%计算得出的,但该年利率显然过高,星阔公司又未能举证证实其存在损失,因此一审判决将利率调整为LPR上浮5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本院将亿盛公司支付的款项按年利率LPR上浮50%逐笔计算,先抵偿利息,剩余部分再抵扣本金,得出剩余货款本金为332436.1元(详细计算方式如附件),亿盛公司还应***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即以332436.1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LPR上浮50%计付。 综上所述,上诉人星阔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8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8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2436.1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3243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9元,由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78元,由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覃 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 货款本金(元) 还款金额(元) 年利率 计息开始日期 计息结束日期 计息天数 期间产生的利息(元) 冲抵本金(元) 尚欠本金(元) 463419.4 5.78% 463419.4 9593 5.78% 2020/5/30 2020/6/18 20 1467.71 8125.29 455294.11 10427 5.78% 2020/6/19 2020/7/8 20 1441.97 8985.03 446309.08 6256.2 5.78% 2020/7/9 2020/7/28 20 1413.52 4842.68 441466.39 4171 5.78% 2020/7/29 2020/8/3 6 419.45 3751.55 437714.85 8341.5 5.78% 2020/8/4 2020/8/17 14 970.41 7371.09 430343.76 6674 5.78% 2020/8/18 2020/9/5 19 1294.8 5379.2 424964.56 27110 5.78% 2020/9/6 2020/12/29 115 7739.01 19370.99 405593.57 12512 5.78% 2020/12/30 2021/1/18 20 1284.56 11227.44 394366.14 18768 5.78% 2021/1/19 2021/3/18 59 3684.57 15083.43 379282.71 2000 5.78% 2021/3/19 2021/3/25 7 420.43 1579.57 377703.14 20000 5.78% 2021/3/26 2021/9/18 177 10586.66 9413.34 368289.79 10000 5.78% 2021/9/19 2021/9/20 2 116.64 9883.36 358406.44 30000 5.78% 2021/9/21 2021/11/30 71 4029.67 25970.33 3324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