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江那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邹锋。
被执行人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东兴市边贸互市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恒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东兴市边贸互市区内。
法定代表人农运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4)东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确认了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6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67元、保全费358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8000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令。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只实现58000元,剩余502000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