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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253号
原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南侧、宜教中心北侧群利大厦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866269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纯洁,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2399号宝地大厦2楼209-212室和3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68667945B。
负责人:***。
原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0元,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为杭州仲裁委员会。该协议合法有效,现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法庭提交,应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洋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