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961号之一 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NMC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南侧、宣教中心西北侧群利大厦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866269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元,财产保全费2186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