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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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125号
原告:杭州陆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白**道金**2幢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NFE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南侧群利大厦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866269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陆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陆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陆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陆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陆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