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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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南侧、宣教中心西北侧群利大厦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866269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2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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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