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9356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9月23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南侧、宣教中心西北侧群利大厦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866269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90年1月2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致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土司路114号公寓楼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7J43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3年3月2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1年2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致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致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