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4民初180号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章路3号第1幢第2层北首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南侧、宣教中心西北侧群利大厦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