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钧丰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钧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6执37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钧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35号纳比克商住楼C二区办公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维保部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向阳路4号向阳公寓1号楼5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钧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京
代理审判员龚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