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恢444号
申请执行人:***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57401-0,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35号***商住楼C二区办公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7086331R,地址海州区向阳路4号向阳公寓1号楼五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
***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1、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并于2022年3月16日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冻结期限一年。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足额执行的存款。
2、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到连云港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核查,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现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并约谈申请人***丰实业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4391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万路遇
审判员 严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