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1538号
原告:***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3574010K,住所地**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35号***商住楼C二区办公9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港市海州区。
被告:**港赣榆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89099772W,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港赣榆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港赣榆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 亚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