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18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都民初字第0217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金中,盐城市亭湖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华邦西厦17楼1709室。
法定代表人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谊泓,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根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沿海世贸广场A区3幢11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绍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
被告广东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华邦国际A区17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江东北路388路正泰大厦1单元26楼。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 兵
审判员 杨梦萦
审判员 邵 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