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 2015-08-18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亭商初字第0344号
原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沿海世贸广场A区3幢11号。
法定代表人吴绍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军荣,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庆西路99号中天阳光雅居物业服务处。
法定代表人黄克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依法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建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郑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