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625号
原告:江苏锐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启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慧,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沿海世贸广场A区3幢11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为益。
原告江苏锐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锐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锐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锐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江苏锐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建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