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沿海世贸广场A区。
法定代表人:杨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B)。
法定代表人:杜彩皊,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苏0923民初6078号民事调解,载明“一、被告盐城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345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开户名称: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账号:10×××60),该款履行结束后,原、被告就本案设备及安装款项再无纠葛;二、如被告盐城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可就345000元(扣减已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50000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544元,减半收取计4272元,由被告盐城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盐城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自2021年2月4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
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盐城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加力
审判员 倪常春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