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执2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天桐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7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被告上海天桐园林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7400元,于2019年5月31日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3274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如被告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以677400元中未履行部分并追加违约金15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款项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066××××××4281,开户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二、案件受理费11488元,减半收取574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3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408元,由被告上海天桐园林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5月31日支付原告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账号同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材料。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2、2020年3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且被多家法院冻结;无证券;无车辆;无不动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保险。
3、2020年5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且被多家法院冻结;无证券;无车辆;无不动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保险。
4、2020年7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且被多家法院冻结;无证券;无车辆;无不动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保险。
5、2020年4月3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
6、2020年7月3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27808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727808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苏军伟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