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1094065,住所地千灯镇南湾村。
法定代表人:姚峰元。
被执行人: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935742D,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66号清华科技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
申请执行人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31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589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