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6353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南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峰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583民初114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5293.28元。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7月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2007年注册的荣威牌轿车一辆,该车辆状态为违章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本院亦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山市巴城镇×××园×××号楼×××室房地产。该房产经本院评估、拍卖,成交价格为2704000元。因上述房产设定了大额的抵押权,该抵押权的范围及具体金额非经诉讼程序无法予以确定,本院对拍卖款项暂无法处理。
4、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及较多,涉及诉讼、执行案件20余件,大多未履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履行14万元,该款项将与可以分配的拍卖款项一并进行分配。
6、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15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3月1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进行了四次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将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购买不动产、旅游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8、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本案执行标的为235293.28元,实际执行金额到位0元,剩余235293.28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志成
审判员 刘 欢
审判员 杨建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