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6888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江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6888号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黄河南路555号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3354652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三巷路427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945660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女,汉族,1966年3月24日,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6元,减半收取4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华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耿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