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三巷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审被告:***,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原审被告:**,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审被告:***,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上诉人*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欣飞实业有限公司、*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3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