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3执2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威佩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女、江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威佩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女、江苏水智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威佩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陈建忠

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