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1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兴华东路与工业大道交叉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鲁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乡吴鸾村北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韩金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780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0025元。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19年5月8日、9月5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5月10日,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9月5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2民初7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