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

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康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1795号
原告: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路东首(工业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81735095J。
法定代表人:王鲁闽。
被告:浙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彭溪镇彭月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85XQ35U。
法定代表人:曾秋。
原告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