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1795号
原告: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路东首(工业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81735095J。
法定代表人:王鲁闽。
被告:浙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彭溪镇彭月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85XQ35U。
法定代表人:曾秋。
原告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