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

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昆山鼎勋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3756-1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东首。

被执行人:昆山鼎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8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鼎勋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昆山鼎勋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8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