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

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昆山鼎勋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3756-2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鲁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君,诸城欣东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执行人:昆山鼎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孙定渊,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鼎勋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4895元。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19年11月28日、2020年4月27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3、2020年4月14日委托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8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2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王 志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