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2987号之二
申请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路。
被申请人:浙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溪镇水尾村。
申请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鲁0782民初298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浙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被申请人浙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鲁07民辖终43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9)鲁0782民初2987-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处理。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但申请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在该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浙0327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被申请人浙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礼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