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2执1707—1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兴华东路与工业大道交叉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盛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乡***北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780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盛瑞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0025元。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19年5月8日、9月5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5月10日,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9月5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2民初7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