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袁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奂,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晓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无其它工商注册,名下房产查封时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反馈已不在其名下,名下甘DD××××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已注册登记10年以上经申请人同意不查封处置。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姝)高消费。经执行,执行到位银行存款XXX元,目前被执行人***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樊江强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党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