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

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600号 原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