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川腾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开朗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02号
原告:浙江川腾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开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91330382095763018X。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9162050055629701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川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川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川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川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